投資協議
投资协议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下,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人员与法人(包括注册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辖区内的法人)签订的协议,旨在实施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月度计算指标的七百五十万倍。
法律并未规定优先行业的投资协议清单,但设有负面清单。以下行业不能签订投资协议:
- 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前体物质流通有关的活动;
- 批发销售或生产消费品(含烟草制品);
- 彩票活动;
- 赌博行业活动;
- 与放射性物质流通有关的活动;
- 银行业务(或部分银行操作)及保险市场活动(除保险代理人活动外);
- 审计活动;
- 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 数字矿业;
- 信用局的活动;
- 安全活动;
- 民用及公务武器和弹药的流通活动;
-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包括淘金者的活动;
- 矿产资源的销售活动,包括煤炭、石油销售等。
投资协议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签署投资协议时规定的优惠和福利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设定了签署投资协议的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在投资协议框架下,通常会享受以下税务豁免:
- 企业所得税(CPT);
- 土地税;
- 财产税;
- 特殊经济区(SEZ)参与者的增值税(VAT)豁免;
- 减少税务义务;
- 根据协议条件的其他优惠。
申请签订协议的申请人需向哈萨克投资国家公司“Task Force”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文件需同时以纸质和电子版本呈报,且使用哈萨克语和俄语:
- 按附件1提供的申请表;
- 申请人章程副本、申请人国家注册(重新注册)证明;
- 根据附件2提供的投资项目商业计划;
- 技术经济论证;
- 投资项目的设计预算文件;
- 经法人签字的建设项目综合外部审查结论(如果涉及税收优惠);
- 证明有权使用授权技术的信息(协议或其他规定使用权的文件)。
第四、第五、第六、七条款中提到的资料,如有,需提供。
投资协议的签署、变更和解除的时间、程序和条件,以及申请表和协议的标准表格,均由授权的投资主管部门规定。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投资协议条款在签订之日起25年内继续有效,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协议的条款,或者双方同意变更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