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事务专员是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任命(指定)的职务人员,负责协助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2019年4月20日第216号决议,投资事务专员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担任。
投资事务专员的法律地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314-317条规定,其活动由投资管理机关负责保障。
投资事务专员的活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5年12月26日第1069号决议进行管理。
投资事务专员的主要职能包括:
- 审查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必要时与政府机关进行协调;
- 协助投资者通过非司法和预审程序解决问题;
- 提出改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投资活动法律的建议,并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2020 年 2 月 24 日 根據國家元首的命令,魯斯塔姆·馬納爾別科維奇·朱爾蘇諾夫被任命為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
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的法律地位由哈薩克共和國企業法第307-313條規定。
商業監察員的主要職能包括代表、確保、保護企業家的權利和合法利益,考慮他們的申訴,就暫停從屬監管法律行為向政府機構提出建議,在不同意的情況下向檢察官辦公室提出請願書政府機構為了進一步恢復侵犯企業家權利的意見,按照哈薩克共和國立法規定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索賠(申請)等。
此外,如果侵犯企業家權利的行為是系統性的,且問題無法在政府機構層級解決,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有權向哈薩克共和國總統提出上訴供考慮。
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的活動由哈薩克共和國國家企業家商會「Atameken」負責進行。
該部門是國家經濟委員會結構中負責保護商業實體權利和合法利益問題的關鍵單位,也是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機構的一部分
該部門是保護企業家權利和反腐敗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審議系統性商業問題,並根據會議結果向中央政府機構提出建議。
在該委員會和該部的工作方法中,與檢察長辦公室以及反腐敗機構的互動非常重要。此外,該部門的專家也為企業家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協助起草索賠書(審查)。
阿塔梅肯仲裁中心於 2014 年以非營利組織的形式成立,是一個審議各種所有權組織之間爭議的私人機構,旨在幫助商人快速解決爭議,且不損害其聲譽,同時顯著節省資金法律費用(法人實體的國家費用為索賠金額的3%,仲裁中心為2%)。
仲裁中心設有仲裁人名冊,當事人可以從中獨立選擇一名仲裁員來解決爭議。雙方還有機會選擇任何其他可以擔任仲裁員的專家。
阿塔梅肯仲裁中心的規定規定了解決爭議的最簡單的程序。例如,會議可以透過視訊會議的方式舉行。同時,在大多數問題上,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解決爭議的程序。此外,由於考慮爭議時形式主義較少,爭議方可以獨立為其論點辯護,不包括代表或律師的費用。
仲裁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性。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有效保證了仲裁裁決在哈薩克境外的執行,該公約有 168 個國家作為締約方。
在仲裁中心解決的爭議當事人包括哈薩克公司以及來自白俄羅斯、西班牙、中國、拉脫維亞、摩爾多瓦、波蘭、俄羅斯、美國和烏茲別克的公司。
调解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庭外争议解决方式,旨在实现特定目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调解法》于2011年1月28日颁布(https://adilet.zan.kz/rus/archive/docs/Z1100000401/20.12.2021),旨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解决,包含确定一般规定的条款,明确:
- 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
- 调解程序的实施顺序。
调解基于以下原则:自愿性、保密性、当事人平等、调解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以及程序干预的不可接受性。
调解的实施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在涉及自然人和(或)法人且一方为政府机关的争议(冲突)中,调解程序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形。
调解程序不适用于涉及腐败犯罪及其他违反国家公务和国家管理利益的刑事案件。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案,则会制定书面协议,双方签署该协议。
调解协议(争议解决协议)应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由调解各方自愿履行。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程序-诉讼法典》第102条第3款(2020年6月29日第350-VI号法案,简称,阿斯塔纳市的专门地区行政法院负责审理投资者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条第1-2款提出的诉讼,涉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作为)和公务员的行政命令的上诉。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条第1-2款,阿斯塔纳市的专门地区经济法院负责审理与投资有关的民事案件,除专门地区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对投资者提出的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诉讼,涉及:
-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法人(其分公司、代表处);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外资参与的法人,其中50%以上的表决股份(或股本份额)属于外国投资者;
- 与国家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者。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6月29日第351-VI号法案《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些行政程序-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已完全废除《民事诉讼法典》第28条,根据该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的投资委员会曾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大型投资者的争议。现在,所有与投资合同及其他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将由行政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命令和其他行为的案件。
其他与投资者有关的争议,如果不涉及投资活动,或属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争议,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章规定的管辖权,归属地区(市)法院或相当法院审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已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2年1月31日第799号命令,阿斯塔纳市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主席由图基耶夫·阿斯兰·苏尔坦诺维奇担任。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1年1月26日第500号命令,设立了专门地区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