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9年4月3日第242-VI号《特别经济和工业区法》(以下简称“法律”),特别经济区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地区,具有明确边界,并适用特别经济区的特别法律制度,以根据本法律进行活动。
特别经济区的设立期限为不超过二十五年,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决定,特别经济区的运作期限可以延长。
优先行业
根据2018年2月2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与发展部长第142号命令,批准了符合设立特别经济区目标的优先行业清单。
特别经济区的参与者
特别经济区的参与者可以是法人,在特别经济区内开展优先行业活动并列入特别经济区参与者统一登记册的企业。以下单位不能成为参与者:
- 开采资源的企业;
- 生产含税商品的企业,除非是生产、组装(配套)符合第462条款第6项规定的含税商品的企业;
- 采用特殊税制的组织;
- 采用投资税收优惠的组织——对于与投资主管机关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未完成合同;
- 实施(已实施)投资优先项目和战略投资项目的企业;
- 从事博彩业的企业。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为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界完全或部分重合的特别经济区的参与者。
法律制度/优惠政策
在特别经济区内实施的法律制度是根据本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海关法、土地法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对特别经济区参与者的运作条件的综合规定。
税收优惠
在特别经济区内进行活动的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可以享受以下税收的100%减免:
- 公司所得税(对销售优先行业商品、服务所得的税收);
- 土地税;
- 财产税;
- 土地使用费;
- 社会税,仅限于在“创新技术园”特别经济区内运营的组织(雇主的支出应至少占总支出的70%)。
从2024年1月1日起,税收优惠将采用差异化的方式,根据“投资越多,优惠越多”原则,税收优惠的适用期限将根据投资金额直接确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特别经济区的参与者根据项目成本分为以下几类:
- A类——项目成本不超过3,000,000倍的月计算基数(每月3692坚戈),该基数由国家预算法规定并适用于当年1月1日的财务年度;
- B类——项目成本为3,000,000倍至14,500,000倍的月计算基数;
- C类——项目成本为14,500,000倍以上的月计算基数。
在涉及食品、纺织品、服装、皮革及相关产品、计算机、电子和光学设备、电气设备制造行业的特别经济区参与者,将根据项目成本被归为B类。
从2024年1月1日起,根据税法,优惠的适用期限将根据类别有所不同,但不超过活动合同和特别经济区运作期限:
海关优惠
在特别经济区或其部分区域,适用自由贸易区的海关程序,这意味着进口商品的海关税率为0%。进入特别经济区的商品将被视为不属于欧亚经济联盟的海关区域,适用海关税、税收以及非关税监管措施。
外籍劳动力引进
根据人口迁移法,参与特别经济区的法人,若项目成本超过100万MРP(每年国家预算法规定的月计算基数的乘数),以及这些法人引进的总承包商、承包商、分包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外籍劳动力,在完成建筑施工工作期间以及竣工后的1年内,免于遵守外籍劳动力配额和引进许可要求。
目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共有14个特别经济区,涵盖不同的行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