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国家注册
企业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必须进行国家注册,无论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或参与者(股东)如何。
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是法人实体的结构性部门,因此它们必须在国家注册机关正式注册,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要设立法人实体,首先需要:
- 确定所创建的法人组织形式
- 确定所创建法人实体的商业类别
- 在法人实体的主要活动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许可;(《注册法》第6条)
- 如果经营主体属于以下某一类别,则必须获得反垄断机构的批准:
- 旨在占据相关商品市场主导地位或垄断地位的法人实体,以及国有企业
- 由政府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超过五十%股份的法人实体,且这些实体旨在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活动,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命令或政府决议明确规定允许设立此类经营主体
- 如果法人实体的创始人/股东是外国公民,则需要获得“C5”类别的商业移民签证.
- 根据移民法,外国人不得在未获得商业移民签证的情况下创建法人实体或参与法人实体的股本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经营活动类型,可能需要其他许可证.
法人类型
法人可以是以获取收入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组织(商业组织,或者是以获取收入为目标但不将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参与者的组织(非商业组织).
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只能以国有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或生产合作社的形式成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2款).
最常见的组织法律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活动主体和类别
企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从事企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政府商业法人(私人企业主体),以及国有企业(国家企业主体)。
为了创建法人实体,必须确定业务的类别和规模——小型、中型或大型,即确定预期的年均员工人数和年均收入。
根据年均员工人数和年均收入,企业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 小型企业主体,包括微型企业主体;
- 中型企业主体;
- 大型企业主体。
类别 |
年均员工人数 |
创建法人实体 |
年均收入(基于2024年的月计算指标——月计算指标为3692) |
微型企业 |
不超过 15 |
不 |
110,760,000 腾格(30 000 月计算指标为) |
小型企业 |
不超过 100 |
不 |
腾格1,107,600,000 (300,000 MCI) |
中型企业 |
从100到250 |
是的 |
从1,107,600,00 腾格到11,076,000,000 腾格(300,000 – 3,000,000 月计算指标为) |
大型企业 |
超过250 |
是的 |
超过3,000,000 月计算指标为, 即 11,076,000,000 腾格 |
只有在注册大型企业主体时,才需支付法人实体注册的政府费用,缴费凭证应随法人注册申请一起提交。
小型企业主体,包括微型企业主体,不能被认为是个体企业家或法人实体,除非从事以下某些类型的活动,若从事以下某些活动,这些主体将自动被归类为中型企业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归类为大型企业主体。
-
与毒品、精神药物和前体物质的流通相关的活动;
-
生产和/或批发销售消费税产品;
-
在粮食收购点储存粮食的活动;
-
举办彩票活动;
-
从事赌博业;
-
与放射性物质流通相关的活动;
-
银行业务(或某些银行操作)和保险市场活动(保险代理人活动除外);
-
审计活动;
-
在证券市场上的专业活动;
-
信用机构的活动;
-
保安活动;
-
与民用和公务武器及其弹药流通相关的活动;
-
数字矿业I型活动。
可靠合作伙伴名录
为了向企业主体和其他个人提供有关商业伙伴的可靠性和诚信的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企业家协会创建并维护商业伙伴名录。
小型企业
在国家注册涉及小型企业主体的法人时,创始人(创始人)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关于开始从事商业活动的通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规定的格式。
涉及小型企业主体的法人的国家注册可以通过提交电子通知进行,该通知可在“电子政府”网站填写。
在进行国家注册时,涉及小型企业主体的法人的章程(规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无需提交。
涉及外国投资的属于小型企业主体的法人的国家注册应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小型企业主体的法人注册程序进行。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已批准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合法化的商业登记簿摘录副本或其他合法化文件,证明创始人——外国法人是根据外国法律存在的法人,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
- 创始人外国人身份证明的护照副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
中型和大型企业
涉及外国投资的中型和大型企业主体的法人国家注册,除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身份号码登记法》规定的没有身份号码的人员外,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型和大型企业主体法人的国家注册程序进行。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合法化的商业登记簿摘录副本或其他合法化文件,证明创始人——外国法人是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
创始人外国人身份证明的护照副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附有经过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
根据法人组织形式,另需提供以下文件:
- 股份公司:
- 章程(股份公司除外,股份公司按照标准章程开展业务;
- 创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唯一创始人的决议;
- 证明已支付法人注册和非商业股份公司分支机构与代表处注册费用的收据或其他文件,或者在注册大型企业主体时,证明已向国家公司“公民政府”支付相关费用的文件。
如果法人属于在相应商品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以及国有企业、法人,其股本中超过五十个百分点的股份(或股权份额)属于国家,或与其关联的实体,并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创建的情况),则注册机关在进行注册之前需获得反垄断机关的预先同意。
2. 有限责任公司:
- 证明已向国家公司“公民政府”支付费用的文件,除涉及小型和中型企业主体的法人外
法人注册和分支机构及代表处注册的国家收费标准:
№ |
执行的职能 |
服务费用 |
计量单位 |
通过前台办公室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包括增值税,以坚戈计) |
通过电子政府门户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包括增值税,以坚戈计) |
1 |
法人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 |
注册:
小型和中型企业 - 免费;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 所有主体 - 收费 |
1份文件 |
9 885,38 |
9 699,17 |
2 |
法人重新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重新注册 |
所有主体收费 |
1份文件 |
10 009,51 |
9 823,31 |
3 |
法人停止运营的国家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销注册 |
小型和中型企业 - 免费 大型企业 - 收费,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销注册对所有主体收费 |
1份文件 |
9 736,41 |
9 63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