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SEZ)與工業區(IZ)比較分析
經濟特區 |
從 |
概念 |
|
經濟特區是哈薩克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有明確的邊界,在其上實行經濟特區的特殊法律制度,以便根據本法開展活動。 |
工業區是一個擁有工程和通訊基礎設施的地區,向私營企業實體提供商業設施的安置和運營,包括工業、農工綜合體、旅遊業、運輸物流、廢物管理領域,按照既定方式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 |
創作目的 |
|
創建經濟特區的目的是加快發展現代、高生產力、有競爭力的產業,提高服務質量,吸引投資,將新技術引入經濟部門和地區,並增加就業。經濟特區的邊界完全或部分與歐亞經濟聯盟海關邊界部分重合,也是為了發展跨境貿易和毗鄰邊境地區的經濟、發展交通基礎設施、旅遊業和文化互動而設立的。 |
創建工業園區的目的是為該地區的創業發展提供基礎設施支援。
工業園區區分為公立工業園區及私人工業園區。
國家工業區又分為以下類型: 從共和意義來看; 從區域意義來看; 小 IZ。
在私人工業區中,特殊工業區是一種特殊工業區,在其領土上直接適用由個人和(或)創建的國際建築規範和法規以及國際區域標準和外國標準允許非國家法人實體。 |
有效期限 |
|
最長 25 年 |
從共和和地區意義來看 - 至少 20 年(根據當地執行機構的決定,該期限可以延長) |
參加者 |
|
經濟特區參與者是在經濟特區境內進行優先活動的法人實體,並被納入經濟特區參與者的 統一登記冊中。
邊界完全或部分與歐亞經濟聯盟海關邊界部分重疊的經濟特區的參與者可以是在指定經濟特區境內開展優先活動的 個體企業家。 |
工業區參與者是個人企業家,是按照哈薩克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在工業區設立和經營商業設施的法人實體,工業區管理公司與工業區管理公司簽訂了實施協議的活動。 |
活動類型 |
|
每個經濟特區的優先活動清單 |
沒有優先活動列表 |
限制 |
|
自由經濟區參與者不能是: 1) 地下用戶; 2)生產應稅商品的組織,但哈薩克共和國稅法(機動車輛)第462條第6)款規定的從事應稅商品生產、組裝(組裝)的組織除外; 3)適用特殊稅制的組織與個人企業家; 4)適用投資稅優惠的組織-2009年1月1日前與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簽訂的未完成合約; 5)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投資立法實施(已經實施)投資優先項目和投資策略項目的組織; 6) 從事賭博業務的組織。
就經濟特區而言,其邊界完全或部分與歐亞經濟聯盟海關邊界部分重合,外國個人和法人不能成為經濟特區的參與者。 |
特別保護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1)不符合環境要求和勞動安全條件的生產; 2)武器彈藥(彈藥筒)生產、武器彈藥(彈藥筒)貿易; 3)核子材料和電離輻射源的生產、核子材料和電離輻射源的貿易; 4)水泥、水泥熟料、煤炭、石灰和石膏產品的生產; 5)各類廢棄物的加工、分解、燃燒、氣化、化學處理、最終和(或)暫時儲存和(或)地下掩埋; 6) 煉油廠、核電廠、核子裝置、輻射源、用於儲存、處置和處理乏核燃料、放射性物質和廢棄物以及其他放射性廢棄物的點和裝置的位置。 |
福利和偏好 |
|
在提供政府和其他服務時,應用「單一窗口」原則 |
|
|
|
*自由經濟區參與者享有稅收優惠(免徵土地稅、房產稅、土地使用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稅)的期限取決於項目類別:
同時,經濟特區參與者從事食品生產、紡織、服裝、皮革及相關產品、電腦生產、電子和光學設備以及電氣設備生產等行業,被分配為B類,項目成本為100萬MCI至14.5百萬MCI 。 |
|
廢除 |
|
該經濟特區創建期限屆滿後。 |
具有共和或地區意義的工業區在其創建期限屆滿後即被廢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