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的许可证
提供公共服务的程序
提供公共服务的时机:
1)从交付所需文件包的那一刻起-45(四十五)日历日;
2)公共服务提供形式:纸
国家服务是为临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留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永久居留签证、应授权投资当局要求签发的投资者多次入境签证、根据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职业名单签发的签证、经授权机构批准的移民问题,或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免签证入境和停留协议的国家签发的签证, 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难民身份的人,以及哈萨克族人,无论发给他们的签证类别如何。
国家服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税收和其他强制性支付预算"(税法)的代码在有偿基础上提供的,支付金额为4MCI,在支付国家费用之日确定。
为接受公共服务,服务受助人须向逗留地点的内部事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当服务接受者亲自向服务提供者和国营公司提出申请时(对于被法院认定为法律上无能力的儿童和公民,其法定代表人(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提供确认代表: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签发申请表根据本规则附件4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签发临时和永久居留证(下称-规则);
2)外国护照的复印件和原件(用于验证),服务收件人的无国籍人的文件,其有效期为提交申请之日的180日历日以上;
3)根据申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期间确认其偿付能力的规则,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2023年6月30日第531号命令批准的文件(登记在国家规范性法律行为登记册第33001号), 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口移徙"法(以下简称"法律")第49条第4款证明存在免除确认偿付能力的理由;
4)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签发的公民身份和(或)永久居留国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难民身份的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族公民除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5)14至18岁儿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的公证同意书;
6)与个人或法律实体的公证合同(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期间确认其偿付能力的服务接受者)或个人或法律实体的公证申请,为申请人提供至少180个日历天的住宿和永久登记;
7)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9月30日第664号"关于批准疾病清单的命令,禁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证书表格028/y)(登记在规范性法律法令国家登记册第7274号);
8)一张尺寸为35x45毫米的照片;
9)国家费用支付文件;
10)符合要求职业名单要求的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护部长2023年2月20日"关于批准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获得永久居留证的要求职业名单及其形成规则"的第49号命令批准,建立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颁发永久居留证的简化程序"(登记在规范性法律法令国家登记册第31938号) - 分支国家机构的请愿书,表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分类器(以下简称NCZ)的职业组,并符合NCZ的要求(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化,文凭,专业化工作经验,资格水平)。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8年1月31日第36号"关于批准指纹和基因组登记规则"的法令,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指纹证明。
3)、4)、7)项规定的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180个日历日。
通过其他国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交使团和领事办事处获得另一国公民身份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永久登记的服务接受人,提交各项规定的文件1), 2), 8), 9).
未满十八岁的服务受助人,与父母或父母之一一起到达,或其法定代表人(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提供各项规定的文件1), 2), 5), 6), 8), 9), 以及:出生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未成年儿童身份的文件的副本及正本(以核实); 经公证的声明是第二父母(父母双方)的同意,如果他(他们)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居住。
用外语起草的文件可以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证人"法第80条,公证人证明了从一种语言翻译到另一种语言的准确性。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16年4月25日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宪章的第240号法令第60段,由外国当局参与或由这些当局发出的文件和行为在合法化的情况下被接受审议,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或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