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人必須在抵達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將與他們一起入住的外國人通知(通知)移民局。
通知可以透過多種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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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簽證和移民入口網站 vmp.gov.kz 線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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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紙本形式直接寄至移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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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 eQonaq.kz 資訊系統以電子方式
若未通知,接收方將根據《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518條(未採取措施及時向內務機構通報與其同住的外國人的情況)追究行政責任。
澳洲聯邦、美利堅合眾國、奧地利共和國、巴林王國、比利時王國、保加利亞共和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梵蒂岡教廷、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公民、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希臘共和國、丹麥王國、紐西蘭、日本、以色列國、愛爾蘭共和國、冰島共和國、西班牙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義大利共和國、加拿大、卡達國、塞浦路斯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大韓民國、科威特國、拉脫維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列支敦士登公國、盧森堡大公國、匈牙利、馬來西亞、馬耳他共和國、墨西哥合眾國、摩納哥公國、荷蘭王國、挪威王國、阿曼蘇丹國、波蘭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羅馬尼亞、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新加坡共和國、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泰王國、土耳其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菲律賓共和國、芬蘭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捷克共和國、智利共和國、瑞士聯邦、瑞典王國和愛沙尼亞共和國免簽證進出哈薩克共和國,如果期限自從穿越哈薩克共和國國界之日起,他們在哈薩克共和國的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十個日曆日,每一百八十個日曆日期間總共九十個日曆日。
哈薩克共和國內政機構在向上款所列國家的公民提出因商業目的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停留期限延長三十個日曆日的申請時,簽發單次入境證明“商務”類別簽證,有效期最多三十個日曆日。
哈薩克共和國內政機構根據授權投資機構提交的確認上述國家公民投資者身份的請願書,簽發“投資者”類別的單次入境簽證,有效期最長為九十個曆日。
護照遺失
若遺失護照,移民應立即聯繫永久居住地或臨時居留地的內政當局,並提供一份聲明,詳細說明遺失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情況。根據依照規定登記並已確定身分的移民的申請,移民警察局向其頒發外國人遺失護照或補發證件的證明。
根據簽發的證書,外國人在其所在國家的領事館收到新護照或替代文件,內政機構在該國領事館簽發出境簽證。
有用的連結:
簽證和移民入口網站 www.vmp.gov.kz
簽發邀請函、批准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進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邀請函、簽發、取消、恢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簽證以及延長和縮短簽證有效期的規則 (http://adilet.zan.kz/rus/docs/V1600014531)
關於批准《哈薩克共和國移民入境、居留和出境規則》和《實施移民管制以及非法越境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登記規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境、非法滯留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以及被禁止進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人員(http://adilet.zan.kz/rus/docs/P1200000148)